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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6〕7号)

发布日期:2026-06-10 16:34:0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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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素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C8RD01Q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91号(原大坑口中学)4号楼第一层1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废铁生产线在生产,钢渣生产线停产。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该项目厂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该项目东面厂界外1米、北面厂界外1米噪声分别为64.9dB(A)、60.3dB(A),分别超标4.9dB(A)、0.3dB(A),超出你公司执行的《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昼间时段排放限值60dB(A)。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录像,证明你公司该项目生产情况,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该项目厂界噪声进行了现场监测;

  2.2026年4月2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噪)字(2026)第001号]及其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事实;

  3.2026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事实;

  4.2026年5月7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排污许可证》(副本)1份,证明你公司执行的噪声排放标准;

  6.2026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已对球磨机及电机等加装隔音设施;

  7.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2026年5月7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5月1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我局审核了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整治。(1)本次停产整治的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至你公司根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七条:“排污者完成整改任务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作出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决定自排污者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之日起解除。”规定完成整改任务,报我局备案之日止。(2)在收到本决定书后,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排污者应当在收到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或者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作出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的规定,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改正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

  2.罚款壹拾壹万元(¥11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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