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顶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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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恒枫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枫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恒枫公司公司年产6.6万吨乳制品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在生产,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在运行,生产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污水排放口排入管网,最终排入园区污水处理站处理。你公司负责恒枫公司的污水处理站运行和维护,并确保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指标满足当地环保标准。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恒枫公司污水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恒枫公司污水排放口排放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浓度超出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恒枫公司在生产,污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污水排放口(DW001)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的事实;
2.2026年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恒枫公司和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事实;
3.《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2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事实;
4.2026年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6年3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广州顶鑫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6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污水站业务外包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恒枫公司的污水处理站运行和维护,并确保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污染物排放指标满足当地环保标准;
8.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工艺要求后方可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2月9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二、适用程序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5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通过采取立即停排并排查检修污水处理设备等措施,检测报告显示废水经处理后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已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系统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废水达到处理工艺要求后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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