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瑞银:
身份证号码:5125341976*******4
地址:四川省兴文县共乐镇东方红村11组10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韶关市兴旺达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年产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有猪舍3栋等,现场有肉猪在养殖,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经查核实,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年产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年产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事实;
2.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的《关于立即停止建设、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停止排污的通知;
3.2025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年产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事实;
4.2025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6年1月21日、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整改情况;
6.2026年1月27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韶关市兴旺达牧业有限公司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整改情况;
7.2026年2月4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韶关市兴旺达牧业有限公司的环保手续情况说明》1份,证明该公司年产2万头生猪养殖项目正在办理环评手续;
8.其他相关书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22日向你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2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19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二、适用程序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的规定,鉴于你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8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已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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