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贤福
身份证号码:4525241982*******9
地址:广西平南县思旺镇思旺村坝州路53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韶关市曲江区广夏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技改项目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技改项目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你公司环评审批、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资料、在线监测数据及生产台账显示,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技改项目于2019年12月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审批,2022年投入生产使用,在2024年9月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已投入使用。经查核实,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技改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技改项目未验先投的事实;
2.2025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技改项目未验先投的事实;
3.2025年12月1日,我局向你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7号},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整改情况说明》《韶关市曲江区广夏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韶关市曲江区广夏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各1份,证明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该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技改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5.其他相关书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向你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2月12日,我局向你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1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时进行整改,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鉴于你主动完成整改,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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