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辉:
身份证号:4402241993*******2
地址:广东省仁化县丹霞街道建设路13号锦源楼A幢402单元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租赁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邹卓仁家庭农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马坝镇政府工作人员对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小坑村长陂水库旁的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该养殖场下方异位发酵床北侧有养殖粪污、废水排放痕迹。该养殖场由你租赁且实际经营。经查核实,你租赁且实际经营的韶关市曲江区邹卓仁家庭农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6-7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排污流向示意图一张,证明李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及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人员对长陂水库水进行采样的事实;
2.2026年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养殖场租赁经营者李辉进行调查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3.2026年1月9日,《立即停止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责令李辉立即停止排污,并采取措施对长陂水库水质进行治理的事实;
4.2026年1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长陂水库承包者朱同永进行调查询问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李辉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5.2026年1月14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
6.2026年1月14日,《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02号]及其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李辉租赁经营的长陂水库旁养殖场排出污水导致长陂水库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倍、氨氮超标3.1倍、总磷超标3.7倍的事实;
7.2026年3月18日,《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李辉整改情况;
8.《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复印件1份,证明李辉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9.其他相关书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6年1月14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1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4月3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5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审核了你租赁且实际经营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因此,我局对你租赁且实际经营养殖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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