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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4-29 17:45:5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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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素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C8RD01Q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91号(原大坑口中学)4号楼第一层1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6年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在生产,部分生产废水在场地漫流至厂区东侧雨水池,雨水池内废水外流到厂外水渠。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人员分别对你公司雨水池、外排水等点位进行了现场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公司外排废水中含有重金属污染物。你公司的排污许可证的要求生产废水、生活废水不外排。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6年1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3张,光盘1张。证明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厂长张金海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铁生产线承包者张永革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2026年2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6)第019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对你公司取样点位四级沉淀池入口、四级沉淀池末端、南侧生产线沉淀池等废水中含有总铜、总锌等金属,违反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的数量总共6项。

  5.2026年2月3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已履行责令改正程序。

  6.2026年2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查封扣押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查封/扣押清单》及送达回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球磨机2台、球磨机控制柜2个、磁选机控制柜1个进行查封。

  7.2026年2月3日,《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2026年2月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证明核查你公司整改情况。

  9.2026年3月5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解除查封决定书》及送达回证、《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一份。证明我局对你公司球磨机2台、球磨机控制柜2个、磁选机控制柜1个进行解封。

  10.《排污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11.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及权限。

  12.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14号)。证明你公司首违不罚。

  13.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截图(第一批)。证明你公司放排有毒有害水污染物。

  14.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本省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禁止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6年2月3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4月1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2026年4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行政处罚陈述书》《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2026年4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并在4月17日《韶关日报》(第14469号 A2版)刊登了《致歉声明》。经审核,你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落实柔性执法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 经营者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六条:“不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水污染物”§2.6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排污许可分类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权重0%;(3)违反排污许可证载明要求的数量:5项以上10项以下裁量权重7%;(4)排污情况: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裁量权重22%;(5)排放口所在区域:生态环境敏感区以外的区域裁量权重0%;(6)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裁量权重0%;(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及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7%+22%+0%+0%+0%)×100万=39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落实柔性执法要求,我局同意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390000元的5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玖万伍仠元(¥195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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