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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6〕3号)

发布日期:2026-03-27 17:29:1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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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4W61GJ63

住所:韶关市武江区工业东路23号核工业二九0研究所院内第五栋309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编制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你公司编制,编制主持人为周智,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中未给出原辅材料来源、性质、代码、主要成分、性状、包装方式等工程概况内容;环境空气现状调查中无与该项目有关的主要污染因子TSP监测数据。经查核实,你公司编制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实施了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

  2.2025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6年1月14日,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周智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

  5.2024年6月的《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各1份,证明你公司编制的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概况描述不全、环境质量现状数据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

  6.《整改情况说明》《关于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韶环曲审[2024]14号)存在问题的回复》各1份,证明整改情况;

  7.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5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3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三)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或者错误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七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因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存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所列问题受到通报批评的,对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分别失信记分5分。”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失信记分5分。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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