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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16号)

发布日期:2026-02-28 18:20:10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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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聚宝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春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6682428431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东华村委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在生产,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回转窑废气排放口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回转窑废气排放口排放的废气中污染物颗粒物平均折算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在生产,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回转窑废气进行取样监测的事实;

  2.2025年10月2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10月28日,我局发出的《关于立即停止超标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气;

  4.2025年10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5.2025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停产整改,

  6.2025年11月10日,我局发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7.2025年11月2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固定源废气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回转窑废气已达标排放;

  8.2025年11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开展环境影响分析评估的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2025年12月30日,我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停产整改;

  10.2026年2月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韶关市曲江聚宝矿业有限公司回转窑废气非正常排放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回转窑废气非正常排放期间对周边环境评价范围内的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预测浓度均符合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基本未对周边空气环境造成较大影响;

  1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回转窑废气许可排放限值情况;

  12.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2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0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提交《韶关市曲江聚宝矿业有限公司回转窑废气非正常排放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回转窑废气非正常排放期间对周边环境评价范围内的大气环境影响较小,周边环境保护目标的预测浓度均符合空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基本未对周边空气环境造成较大影响,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全面加强环境管理,深入排查环境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确保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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