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14号)

发布日期:2026-02-14 18:12:14 来源:本网
打印

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素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C8RD01Q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胜利路91号(原大坑口中学)4号楼第一层101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该项目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未经审批的有3台摇床等生产设备,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原材料是未按环评审批要求外购于梅州市秦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炉渣,在生产的原材料、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查核实,你公司该项目实施了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验先投的事实;

  2.2025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5年11月13日、11月20日、11月24日、12月9日、1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3.2025年1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的《关于立即停止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停止排污的通知;

  4.2025年11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验先投的事实;

  5.2025年1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2025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废铁生产线承包方韶关市永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验先投的事实及该公司整改情况;

  7.2026年1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2026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嘉源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年加工处理钢渣3万吨、废铁2万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排污许可证》(副本)各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原材料发生变化、生产设备新增3台摇床,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未验先投的行为;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15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2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在检查当晚拆除摇床等设备,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5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组织对未经审批的物料等进行清理。鉴于你公司主动完成整改,配合柔性执法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