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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10号)

发布日期:2026-02-09 18:04: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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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晟天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1KMF818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工业大道6号综合楼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加工8万吨热浸锌金属制品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已建成投入使用,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酸雾吸收塔和布袋除尘器等污染防治设施在运行,该项目废气通过15米高烟囱排放,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经查核实,你公司该项目实施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2025年10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关于立即停止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该项目排污;

  3.2025年11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2025年11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12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6年1月1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广东中晟天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已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

  7.2026年1月1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广东中晟天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期间,配套环保设施已建设完成,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可稳定运行,废气排放量较小,废气排放浓度经检测可达标排放等,期间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

  8.2026年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1月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6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广东中晟天华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生产期间,配套环保设施已建设完成,生产废水不外排,生活污水达标排放,废气处理设施可稳定运行,废气排放量较小,废气排放浓度经检测可达标排放等,期间不会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不良影响。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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