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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13号)

发布日期:2026-02-14 16:56:1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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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余前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205455901710L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解放路15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卫生院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卫生院在运营,污水处理站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废水经管网收集后排入沙溪镇污水处理厂处理。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卫生院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卫生院废水排放口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悬浮物超出《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中的预处理标准限值。经查核实,你卫生院实施了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1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卫生院污水处理站在运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取样的事实;

  2.2025年11月19日,《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7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卫生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11月19日,我局向你卫生院送达的《关于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水的通知》,责令你卫生院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水;

  4.2025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卫生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2025年12月16日,我局向你卫生院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2026年1月23日,你卫生院向我局提交了《沙溪镇卫生院关于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水的整改报告》,证明你卫生院完成整改情况,废水已达标排放;

  7.2026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卫生院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卫生院完成整改情况,废水已达标排放;

  8.《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复印件1份,证明你卫生院废水排放标准限值;

  9.其他相关书证。

  你卫生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向你卫生院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2号},告知你卫生院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卫生院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2月4日,我局向你卫生院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13号},告知你卫生院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卫生院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卫生院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二、适用程序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的规定,鉴于你卫生院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2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通过更换设备等措施使废水达标排放,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卫生院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卫生院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系统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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