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新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48015587Q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瑶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瑶岭矿区生产线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项目瑶岭矿区生产线未取得排污许可证,部分生产设备有生产痕迹,部分摇床上有选出的钨精粉等。经查核实,你公司该项目实施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2025年10月1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整改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排污;
3.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10月3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瑶岭矿区原1#尾矿库销库后复绿及固废堆场等的整改工作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6.2025年11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开展无证排污期间环境影响分析评估的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将聘请第三方开展环境影响分析评估;
7.2025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该项目未生产;
8.2025年12月2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瑶岭矿区)试生产期间环境影响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证明你公司废石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瑶岭矿区)在2025年8月至10月无证排污期间,废气和噪声能达标排放,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周边的环境空气、地表水环境、噪声环境、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9.2026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1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1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并提交《广东韶关瑶岭矿业有限公司资源化利用技术改造项目(瑶岭矿区)试生产期间环境影响论证报告》,该项目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期间,废气和噪声能达标排放,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未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确保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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