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佳隆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惠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51985753K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杨梅村委会黄屋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乌石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2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配套的板框压滤机长期未使用,4座沉淀池均已堆积满尾砂,丧失沉淀生产废水的功能,末端沉淀池有废水、尾砂外排痕迹。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5年9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加工方韶关德瑞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各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9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5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废水情况;
5.2025年9月25日、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2025年10月10日、11月13日、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6.2025年12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7.2025年12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整改情况的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8.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2026年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证明你公司整改完成情况;
9.《韶关市曲江区佳隆矿业有限公司年产12万立方米建筑用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及专家评审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有沉淀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10.其他相关书证及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5年9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6年2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要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裁量权重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的裁量权重0%;(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及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0%+0%+0%+0%+0%)×100万=10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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