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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6号)

发布日期:2026-01-23 17:08:4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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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湘明钢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胜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150WX8A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东韶大道29号(华南装备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0万吨/年金属制品深加工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正在运行,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1)、车间废水排口(DW003)等点位水样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废水排放口(DW001)排放的废水中污染物总氮浓度、总铁浓度超出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限值。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废水处理站在运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的事实;

  2.2025年10月22日,《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7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4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11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废水已达标排放;

  6.2025年12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7.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二、适用程序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的规定,鉴于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3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对化粪池进行清理,强化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管理,组织开展全员环保培训等,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系统各项管理规定,确保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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