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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5号)

发布日期:2026-01-23 16:39:2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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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月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志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3LAAJXB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东韶大道9-1号(华南装备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3万吨金属铸件建设项目(一期)(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三车间制芯工序在生产,配套废气治理设施中水喷淋水泵未开启,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2.2025年10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韶关月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DA004排放口水喷淋除尘设备情况的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是由于制芯工艺水喷淋除尘设备水泵开启后会导致循环水反流至后端活性炭箱,因此暂停运行水泵,利用水喷淋塔内已有循环水对大气污染物进行处理;

  3.2025年10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2025年10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11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韶关月凯金属制造有限公司DA004排气筒环保执法检查情况说明及整改方案》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的情况;

  6.2025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7.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3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改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24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年产3万吨金属铸件建设项目(一期)三车间制芯工序中废气治理设施配套的水喷淋水泵未开启运行不是主观故意,你公司在2025年10月20日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日常巡检时发现,水喷淋系统水泵运行时会导致水返流至活性炭吸附箱,易致使活性炭箱被水泡,导致污染防治设施损坏,因此停止了喷淋水泵的运行,利用水喷淋塔内的循环水对大气污染物进行处理。经第三方机构检测,喷淋水泵停止运行期间,废气达标排放,违法后果轻微,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全面加强环境管理,深入排查环境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确保配套的环保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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