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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6〕3号)

发布日期:2026-01-21 15:55: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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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区鹏鑫矿产加工场(普通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继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6WDQ4X5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红新村委黄岭亭鸡子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加工场铁矿石加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大塘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加工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加工场建设项目原材料为铁矿石,建设并投入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有破碎机、磁选机、螺旋分离机等,均有生产使用痕迹,建设项目实际为铁矿石加工项目。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经查核实,你加工场该项目实施了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加工场铁矿石加工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事实;

  2.《关于立即停止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停止排污的通知;

  3.2025年9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执行事务合伙人黄继鹏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工场铁矿石加工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59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290CSJY202509078)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加工场原料内含铁量等情况,建设项目为铁矿石加工项目;

  6.2025年10月15日,你加工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整改计划的报告》1份,证明你加工场已停止排污,组织开展整改;

  7.2025年10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加工场已停止排污,正在组织整改;

  8.2025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加工场已停止排污,场地后方露天堆放物料已完成清理;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加工场铁矿石加工项目属于“六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铁矿采选081 全部(含新建或扩建的独立尾矿库;不含单独的矿石破碎、集运;不含矿区修复治理工程)”,环评文件类别为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类;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向你加工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7号},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加工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1月9日,我局向你加工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3号},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二、适用程序 (三)处罚建议及决定阶段 根据当事人收到责改决定后是否停止实施违法行为、观察期内是否配合柔性执法、整改是否完成以及观察期内是否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等情况,对当事人提出依法不予处罚、应予行政处罚以及给予何种程度的行政处罚的初步意见”的规定,鉴于你加工场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7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铁矿石加工项目生产,报停生产用电供应,组织对原料等进行清理,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加工场铁矿石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对你加工场铁矿石加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加工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自觉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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