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2311293467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1#、2#、3#酚氰污水站在线监测设备采样水泵未正常抽取污水站出水,采样管连接至外部不明水样;并对分光光度计进行调试,使3#酚氰污水站化学需氧量在线监测数据测出在80mg/L上下波动的恒值。当天,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上述酚氰污水站出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1#、2#、3#酚氰污水站出水口化学需氧量实测结果分别为160mg/L、85mg/L、130mg/L,同期在线监测设备监测结果分别为32.01mg/L、58.151mg/L、80.271mg/L。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5年8月18日至19日凌晨,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韶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4名工作人员、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广东韶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你公司1#、2#、3#酚氰污水站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时实施了替样监测、修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
3.202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韶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广东韶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在对你公司1#、2#、3#酚氰污水站在线监测设备运维时实施了替样监测、修改在线监测设备参数等弄虚作假行为;
5.2025年8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52号及送达回证、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 截图文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1#、2#、3#酚氰污水站在线监测设备监测浓度与实际出水口污染物浓度不一致,存在篡改、伪造在线监测数据的情况;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7.2025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已更换1#、2#、3#酚氰污水站废水在线监测设备;
8.2025年11月14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酚氰在线监测问题整改情况汇报》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2025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10.《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酚氰废水异常排放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其专家评审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已采取立行立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酚氰污水站出水超标未对厂区水处理中心造成冲击,未对受纳水体带来明显影响;
11.《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属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
12.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30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6年1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6〕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配合柔性执法工作,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6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酚氰污水站出水超标未对厂区水处理中心造成冲击,尾水达标排放,未对受纳水体带来明显影响,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排放水污染物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全面加强环境管理,排查环境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责任制,确保在线监测设备、污水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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