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2311293467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酚氰污水站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8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1#、2#、3#酚氰污水站在运行,废水排放口在排放废水。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1#、2#、3#酚氰污水站出水进行了现场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1#酚氰污水站出水化学需氧量浓度超标、2#酚氰污水站出水氰化物浓度超标、3#酚氰污水站出水(膜前)总氮浓度超标。经查核实,你公司酚氰污水站实施了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18日、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1#、2#、3#酚氰污水站在运行及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1#、2#、3#酚氰污水站出水口进行现场取水样监测的事实;
2.2025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治理业务承包公司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酚氰污水站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8月2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5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酚氰污水站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的事实;
4.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酚氰污水站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的事实;
5.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治理业务承包公司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酚氰污水站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的事实;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7.2025年9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酚氰污水站部分因子异常的整改情况汇报》,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8.2025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1#、2#、3#酚氰污水站在运行及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1#、2#、3#酚氰污水站出水口进行现场取水样监测的事实;
9.《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酚氰废水异常排放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1份,证明你公司已采取立行立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酚氰污水站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未对厂区水处理中心造成冲击,未对受纳水体带来明显影响;
10.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1#、2#、3#酚氰污水站出水许可浓度限值;
11.《2025年废水、废气委托治理业务总承包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与宝武水务科技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关系;
12.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2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酚氰污水站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的行为未对水处理中心造成冲击,尾水达标排放,未对受纳水体带来明显影响,违法后果轻微,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酚氰污水站排放超过许可浓度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深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2.全面加强环境管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排查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环境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责任制,确保污水治理设施稳定正常运行,污染物持续稳定达标排放,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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