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启源矿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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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已建设安装并投入使用的设备有烘干机1台、振动筛分机4台、提升机3台,布袋除尘器、喷淋塔等。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依据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开的《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你公司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项目总投资额470900元。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2.《关于立即停止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停止排污的通知;
3.2024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已停产;
6.2025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已停产;
7.《资产评估报告》及其签收表1份,证明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经评估,实际项目总投资额为470900元;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节选,证明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环评文件类别属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类;
9.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2025年8月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2025年11月1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行政处罚陈述书》《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你公司在2025年11月25日《韶关日报》(第14330号 A2版)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落实柔性执法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一、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1.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要素:(1)裁量起点的裁量权重20%;(2)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的裁量权重0%;(3)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4)建设情况:投入生产/使用阶段的裁量权重15%;(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裁量权重8%;(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0%;(7)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43%×建设项目总投资额470900元×5%=10124.35元。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10124.35元的5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伍仟零陆拾贰元壹角柒分(¥5062.17)。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一章“八、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1.8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八项要素:(1)裁量起点:对单位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20%;(2)项目环评文件类别:报告表类的裁量权重0%;(3)产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5%;(4)环境保护设施情况:已建成,但未通过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裁量权重0%;(5)建设项目地点: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的裁量权重6%;(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0%;(8)配合执法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限期内改正的裁量百分值总和31%×100万元=31万元。
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公开道歉承诺从轻的规定,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31万元的50%降低处罚。经核算,该处罚金额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处罚金额20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年加工5万吨硫铁矿项目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按最低处罚金额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行政处罚合计:罚款贰拾万零伍仟零陆拾贰元壹角柒分(¥205062.17)。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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