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2311293467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于2023年11月15日、16日分别对4#-5#、1#-2#焦炉粗苯管式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进行了监测,未提供2023年上半年、2024年、2025年上半年对1#-2#、4#-5#焦炉粗苯管式炉的自行监测报告,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每半年对焦炉粗苯管式炉废气排放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开展1次手工监测。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2.2025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3.2025年9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委托的环境检测服务机构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9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焦炉粗苯管式炉废气排放口未按要求开展监测的整改情况汇报》及相关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并对1#-2#、4#-5#焦炉粗苯管式炉废气排放口开展自行监测;
6.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1#-2#、4#-5#焦炉粗苯管式炉废气排放口自行监测;
7.《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炉粗苯管式炉未按排污许可要求落实监测整改建议》及专家评审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落实的整改措施,1#-2#、4#-5#焦炉粗苯管式炉满足对应排放标准,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期间,周边空气质量达标;
8.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应当每半年对1#-2#、4#-5#焦炉粗苯管式炉废气排放口开展1次手工监测;
9.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2#、4#-5#焦炉粗苯管式炉废气排放口2023年《检测报告》(编号:20231108)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事实;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1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焦炉粗苯管式炉满足对应排放标准,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期间,周边空气质量达标,违法后果轻微,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按证排污的主体责任意识,完善并严格执行自行监测制度。对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各项要求,全面核查自行监测方案的准确性,确保监测点位、指标、频次、方法等完全符合许可证规定;2.要建立健全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控制体系,明确岗位责任,加强人员培训,规范监测行为,确保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3.全面加强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系统排查在执行排污许可要求方面存在的其他薄弱环节。加强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将排污许可的各项管理要求融入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不断提升环境管理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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