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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11-27 16:37: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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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2311293467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1号2号、4号5号焦炉系统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1号2号、4号5号焦炉在生产,配套废气污染治理设施未运行,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同步对你公司1-2#焦炉烟囱(DA095)、4#焦炉烟囱(DA019)、5#焦炉烟囱(DA023)排放的废气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三个烟囱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均超过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的排放限值。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28日、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2.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FFWT250829001)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9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9月27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焦炉脱硫脱硝检修期间烟气非正常排放的整改情况汇报》及相关资料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5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焦炉废气已达标排放;

  7.2025年10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检测报告》(编号:FQ202510019、FQ202510020、FQ202510017)各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焦炉废气已达标排放。

  8.《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焦炉脱硫脱硝检修期间非正常工况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各1份,证明你公司焦炉检修期间,废气超标排放未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和国控点造成实际影响;

  9.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焦炉废气许可排放限值;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3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及时进行整改,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未对环境保护目标和国控点造成实际影响,对大气环境影响较小,违法后果轻微,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牢固树立环保法治意识,切实履行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全面加强环境管理,深入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生产经营各环节的环境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2.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全过程管控制度,确保任何工况下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3.完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对环保设施的操作维护和环保培训,提升规范操作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杜绝发生类似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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