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亚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066721433Y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文化路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不规范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接收、转移的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废弃空油桶等危险废物在2025年8月20日前未按国家规定填写转移联单;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内的部分废铁质包装桶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标识为废铁质包装桶内贮存含锌废物等。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不规范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不规范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2.2025年9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不规范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5年9月2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广东华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的情况报告》,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5.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整改;
6.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不规范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和第七十七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9月16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公司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3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公司违法后果轻微,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不规范转移危险废物、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系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严格遵守执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处置等各项规定;2.落实环保主体责任,组织开展环保合规性自查自纠,建立健全内部环境管理制度,杜绝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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