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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5〕10号)

发布日期:2025-11-03 16:45:1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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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曲江运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永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25958005B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7月29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韶关市污染控制中心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环保检测线共4条,检查发现,你公司摩托车环保检测线待检区旁房间内停放有一辆车牌号为粤F0D203的摩托车,并设有一条橙色采样管,用于对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摩托车辆进行替车检验。你公司于2025年7月28日在摩托车环保检测线将粤0D203摩托车合格的检测结果替换了粤F4Z840摩托车、粤F9Z502摩托车不合格的检测结果,并出具了粤F4Z840摩托车、粤F9Z502摩托车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查阅你公司的韶关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数据交换系统,你公司检测的粤FPE378、粤RMR920机动车分析仪和系统视频中氮氧化物数据高于检测合格限值,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2025年8月16日、8月22日,你公司对粤FPE378、粤RMR920、粤FUW733机动车进行比对检测,检测结果不合格,你公司对比对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粤FPE378、粤RMR920、粤FUW733机动车,出具了合格排放检验报告。

  你公司对5辆车(粤F4Z840、粤F9Z502、粤FPE378、粤RMR920、粤RUW733)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费用1490元。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你公司摩托车环保检测线使用橙色软管和车牌号为粤F0D203的检验合格摩托车替车检测;你公司检测的粤FPE378、粤RMR920机动车分析仪和韶关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数据交换系统视频中氮氧化物数据高于检测合格限值,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2.2025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5份。证明你公司摩托车环保检测线使用橙色软管和车牌号为粤F0D203的检验合格摩托车进行替车检测,出具了粤F4Z840摩托车和粤F9Z502摩托车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你公司检测的粤FPE378、粤RMR920机动车分析仪和韶关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数据交换系统视频中氮氧化物数据高于检测合格限值,出具虚假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5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粤FPE378、粤RMR920机动车比对检测氮氧化物不合格,2025年3月出具了粤FPE378、粤RMR920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4.2025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对粤RUW733机动车比对检测氮氧化物不合格,2025年3月出具了粤RUW733机动车的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2025年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拆除摩托车环保检测线待检区的橙色采样管,清除了车牌号粤F0D203的摩托车;查阅分析仪数据与韶关市机动车环保监管数据交换系统视频中的检验数据,未发现与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不一致,已完成整改;

  7.车牌号粤F4Z840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检测编号:440205042507281616205647)、车牌号粤F9Z502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检测编号:440205042507281110063528),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事实;

  8.车牌号粤FPE378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422503251133047185)、车牌号粤FPE378的不合格比对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422508161025587165)、车牌号粤RMR920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422503141559047615)、车牌号粤RMR920不合格比对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422508161215561045)、车牌号粤RUW733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422503031403468253)、车牌号粤RUW733不合格比对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422508221604423620),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事实;

  9.韶关市曲江区运通车辆检测有限公司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你公司的车辆检测线及相关建筑情况;

  10.《机动车检测收费标准》《关于检测费用收取的情况说明》,证明你公司违法所得情况;

  11.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5年9月1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0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2025年10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行政处罚陈述书》《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2025年10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并在10月28日《韶关日报》(第14302号 A2版)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落实柔性执法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二十三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23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三项裁量要素:(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5项以上;(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3)罚款: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400000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落实柔性执法要求,我局决定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400000元的5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贰拾万元(¥20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肆佰玖拾元(¥149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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