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曾东海猪场:
经营者:曾东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1767H5D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步村村委会窝子村牛栏坝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猪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猪场位于韶关市曲江区枫湾镇步村村委会窝子村牛栏坝的猪场因异位发酵床垫料固化,未及时更换垫料而未正常运行,将沼液池内养殖废水经蓝色塑料管道抽至猪场西侧山林上建设的四座塘内;第四级塘末端有少量废水流入下方土沟内。经查核实,你猪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猪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2.2025年7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猪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5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猪场西侧山林上建设的四座塘正在清理粪污,已封堵清理末端养殖粪污,下方土沟无养殖粪污溢流、外排;
5.2025年8月29日,你猪场向我局提交的《环保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猪场西侧山林上建设的四座塘已完成清理覆土,异位发酵床已更换垫料,下方土沟无养殖粪污溢流、外排;
6.2025年9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猪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猪场已完成整改,你猪场西侧山林上建设的四座塘已完成清理覆土,异位发酵床已更换垫料,下方土沟无养殖粪污溢流、外排。
7.《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1份,证明异位发酵床是你猪场污染防治设施;
8.《现场示意图》1份,证明你猪场养殖废水走向;
9.其他相关书证。
你猪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5年7月3日,我局向你猪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9号),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猪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9月19日,我局向你猪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9号),告知你猪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猪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猪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审核了你猪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猪场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因此,我局对你猪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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