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韶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希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6C85C96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东韶大道17号(华南装备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华南装备园大型机械设备链条及齿轮自动化生产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一期)正在生产,你公司配套的污水处理站处于不正常运行状态,其中,加药设备未开启,砂滤罐、碳滤罐等未使用。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5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2.2025年5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配套的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3.《立即停止超标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通知;
4.《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38号]、送达回证、监测报告发放登记表各1份,证明你公司配套的污水处理站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5.2025年6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7.你公司提交的《广东韶链科技有限公司环境违法问题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实施的违法行为及已完成整改的情况;
8.2025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9.《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污许可采取的环保设施及排放去向;
10.其他相关书证及材料。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2025年6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8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要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裁量权重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的裁量权重15%;(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及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0%+0%+0%+15%+0%)×100万=25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贰拾伍万元(¥2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