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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5〕7号)

发布日期:2025-07-24 08:59: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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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厚敏:

身份证号:4418811989*******8

地址:广东省英德市桥头镇亚婆石村委会田埔水组1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租用且实际经营的农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以下简称“该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农场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西南方向猪舍旁正有养殖废水、粪污外流,流入下方鱼塘,最终经过鱼塘的末端溢流口流入下游枫湾河。该农场由你租用且实际经营。经查核实,你租用且实际经营的农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证明你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2.《关于立即停止违法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3.2025年4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和农场员工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由你租用且实际经营、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4.《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3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实际经营的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养殖废水流出外环境;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2025年5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原承租人梁柳浪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由你租用且实际经营、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含异位发酵床等事实;

  7.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已完成整改,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下方鱼塘的末端溢流口已封堵缺口,异位发酵床可运行,现场无养殖粪污溢流、外排。

  8.2025年6月24日,你向我局提交的《环保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已完成异位发酵床修复,并对墙体缺口进行封堵;

  9.2025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已按要求整改,异位发酵床可运行,现场无养殖粪污溢流、外排;

  10.《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复印件1份,证明异位发酵床是你实际经营的曲江区大塘镇鸿福农场污染防治设施;

  11.其他相关书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5年5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7月9日,我局向你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7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审核了你经营养殖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及时进行整改,因此,我局对你租用且实际经营的农场实施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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