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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5〕5号)

发布日期:2025-07-24 08:54:0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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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区沙溪镇和平货场:

经营者:龚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52J6ME28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沙溪镇中心村委会和平村粒窝岭山坡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货场实施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沙溪镇政府工作人员对你货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货场年处理3万吨铁尾矿建设项目生产废水流入西南方向面积约800㎡的一级沉淀池(泥塘),一级沉淀池内废水经末端排口流入下方面积约640㎡的末端尾水池(泥塘),上述一级沉淀池、末端尾水池均未采取防渗等措施。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现场对你货场一级沉淀池、末端尾水池等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经查核实,你货场实施了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4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货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0张,证明你货场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立即停止向渗坑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3.2024年4月14日、4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货场1名工作人员、经营者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货场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2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货场2025年4月10日利用渗坑排放废水的事实;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2025年4月23日,你货场向我局提交的《曲江区沙溪镇和平货场关于沉淀池末端尾水池(泥塘)无防渗措施的说明》1份,证明你货场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7.2025年6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货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货场未生产,正在拆除生产设施;

  8.2025年7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货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货场未生产,生产设施已拆除;

  9.2025年7月8日,你货场经营者龚焕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货场已按要求整改;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货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4月22日向你货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5号),告知你货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货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7月10日,我局向你货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5号},告知你货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货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货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对你货场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你货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你货场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5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并配合柔性执法工作,鉴于你货场已拆除了场区内的生产设备,不具备生产条件,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货场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货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按照环保相关规范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再次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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