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粤之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敏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77G9L3M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白土镇曲江经济开发区园北路1号1号厂房一、二层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5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肉制品及农副食品生产加工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生产,污水处理站在运行,生产废水排放口正在排放废水,污水处理站中厌氧池、好氧池内细菌失活,除磷设备未运行。同时,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生产废水中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浓度超过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标准。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的照片,证明你公司在生产,废水处理站在运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的事实;
2.《监测报告》[编号:(曲)环境监测(水)字(2025)第00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3.2025年1月23日、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2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6.2025年3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3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事实;
7.《广东粤之道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污水处理整改报告》《检测报告》(编号:SGHCD02008)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废水已达标排放;
8.2025年3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1份,证明你公司采取的环保措施及污染物排放去向;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按规定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25年4月7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八、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裁量权重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的裁量权重0%;(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及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0%+0%+0%+0%+0%)×100万=10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