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恒亿环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迪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555630516A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乌石村委沈华屋村小组自建房屋A区(自编)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单位为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主持人为周智,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主要废气污染物TSP(总悬浮颗粒物)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引用相关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
2.2024年1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1名、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1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韶关智铭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编制主持人为周智,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3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4年4月的《韶关市曲江恒亿环保有限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质量现状监测因子不符合相关规定,环境影响报告表中主要废气污染物TSP(总悬浮颗粒物)未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引用相关监测数据或进行补充监测的事实;
5.2025年2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了第三方技术公司于2025年1月2日至4日连续监测3天对项目周边环境的TSP补充监测,监测结果显示项目周边TSP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及2018修改单二级标准;
6.2025年3月1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韶关市曲江恒亿环保有限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年处理50万吨粉煤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已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试行)》要求对主要废气污染物TSP(总悬浮颗粒物)进行补充监测,并将结果补充到报告表的事实;
7.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4年12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30号}。
2025年3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六)环境质量现状数据来源、监测因子、监测频次或者布点等不符合相关规定,或者所引用数据无效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