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5〕3号)

发布日期:2025-03-26 09:37:47 来源:本网
打印

韶关市远望涂料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锐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946969347

地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左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年产1亿平方米感光干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RTO系统在运行,RTO系统排气筒有废气排放。当天,受我局委托的第三方技术公司对该项目生产废气排放口(RTO系统排放口)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项目生产废气排放口(RTO系统排放口)排放的VOCs浓度超过排放标准限值。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2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现场拍摄照片,证明你公司年产1亿平方米感光干膜建设项目在生产,配套污染防治设施RTO系统在运行,RTO系统排气筒有废气排放、第三方技术公司对该项目生产废气排放口(RTO系统排放口)废气进行了采样监测的事实;

  2.《检测报告》(GCT-2024120180)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5年1月2日、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6.2025年1月21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检测报告》[TCWY检字(2025)第0109001号]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废气已达标排放;

  7.2025年3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8.《韶关市远望涂料厂有限公司年产1亿平方米感光干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关于韶关市远望涂料厂有限公司年产1亿平方米感光膜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关市远望涂料厂有限公司年产1亿平方米感光干膜建设项目(一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节选)、《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 44/814-2010)、《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RTO系统排气筒VOCs排放浓度限值为30mg/m³;

  9.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5年1月3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3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5〕1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更换竖皮、更换炉体陶瓷等措施对RTO系统检修保养落实整改,并组织开展RTO系统排气筒VOCs监测,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加强环保设施管理,确保运行稳定、污染物达标排放,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21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