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食品(韶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ETHAN PHUA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322253887Q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经济开发区A1区金光路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方便食品生产项目在生产,废水处理站正在运行,生产废水通过废水排放口向外排放;同时,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外排废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公司外排生产废水中污染物总磷浓度超标。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废水处理站在运行,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口进行取样的事实;
2.《关于立即停止排放超标废水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3.《监测报告》[编号:(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2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的事实;
4.2024年12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超过排放标准的水污染物的事实;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2025年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7.《金光食品(韶关)有限公司污水站污水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完成整改情况;
8.《检测报告》(编号:ZQJC 检字(2024)第1224002号)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废水已达标排放;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放标准;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2月1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5年2月2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7号]后,立即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通过增加除磷装置、增加沉淀时间等措施完成了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系统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