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江区马坝镇联永安矿产品加工场:
法定代表人:谭长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L21395745Q
地址:曲江区马坝镇南华村委会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加工场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马坝镇南华村委会对你加工场进行检查,检查发现你加工场钢渣加工项目球磨机上方有水蒸气逸散,球磨机伴有余温,球磨机下方精矿池有生产废水外流,部分流入下方收集池,部分流入外环境。精矿池有2个矿池,其中1个矿池内的产品已满池,矿池旁露天堆放有大量原材料(铁渣)。同时,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对你加工场球磨机下方精矿池外流废水、末端废水沉淀池旁厂区外泄洪口外排水进行了取样监测,监测报告显示你加工场末端废水沉淀池外排水中含有铅、锌、铜、镍、砷等重金属污染物。查阅《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你加工场钢渣加工项目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你加工场未提供排污许可证。经查核实,你加工场实施了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及录像1份,证明你加工场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0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加工场2024年9月29日生产废水外排的事实;
3.《关于协助提供曲江区马坝镇联永安矿产品加工场用电量的函》《曲江区马坝镇联永安矿产品加工场用电量情况》各1份,证明你加工场2024年9月14日至9月30日谷时(夜间)用电的事实;
4.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厂长谭金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工场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5.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7张,证明你加工场投入生产的事实;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4年10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加工场经营者谭长春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加工场无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6.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审批表》,证明你加工场的钢渣加工项目情况;
7.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场钢渣加工项目行业所属行业类别为:“三十七、废弃资源综合利用业42 含水洗工艺的其他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排污许可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
8.全国排污许可平台企业端截图1份,证明你加工场未办理排污许可证的事实;
9.《关于发布<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的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加工场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事实;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加工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26日向你加工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5号},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加工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月27日,我局向你加工场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5〕1号},告知你加工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加工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加工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加工场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5号}要求和2025年1月3日向我局提交《关于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拆除了生产设备,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对你加工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加工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