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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5〕1号)

发布日期:2025-02-08 15:35: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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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兴装备(韶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任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56YEHF6T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东韶大道22号-3(华南装备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1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高端制造基地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项目在生产,4号厂房2楼洗淋工序建设有废水收集盘,收集盘末端设置了一条直径约4cm的白色塑料圆形管道直接与旁边的白色雨水管道相连,该管道大部分区域用铁板遮盖;废水收集盘内的部分洗淋废水通过直径约4cm的白色塑料圆形管道排到白色雨水管道,最终排往厂区雨水管网。监测报告显示,外排废水中含有铜、铅、镉、锌等污染物。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6张和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高端制造基地项目洗淋工序废水收集盘末端设置4cm的白色塑料圆形管道直接与旁边的白色雨水管道相连,该管道大部分区域用铁板遮盖;废水收集盘内的部分洗淋废水通过直径约4cm的白色塑料圆形管道排到白色雨水管道,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的事实;

  2.《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110号]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你公司外排洗淋废水含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总铜、总铅、总镉、总锌等水污染物;

  3.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作人员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高端制造基地项目洗淋工序废水收集盘末端设置4cm的白色塑料圆形管道直接与旁边的白色雨水管道相连,该管道大部分区域用铁板遮盖;废水收集盘内的部分洗淋废水通过直径约4cm的白色塑料圆形管道排到白色雨水管道,私设暗管排放生产废水等水污染物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废水收集盘末端设置的直径约4cm的白色塑料圆形管道连通至4号厂房1楼加工中心旁的废水收集口,雨水管已胶封;

  6.《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南兴装备(韶关)有限公司高端制造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韶装备环审〔2021〕14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经环保审批和产排污情况;

  7.南兴装备(韶关)有限公司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产排污情况;

  8.《关于<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情况说明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情况;

  9.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11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你公司于2025年1月9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并提交《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辩书》《合作协议》各1份,陈述的主要情况有:“一、基本事实澄清。1.员工身份及陈述问题:在贵局的调查过程中,......。因此,古永标的陈述不能作为认定我司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直接证据。2.承包合作关系及场地范围:......,与该工序有关的相关行为均由韶关市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实施,与我司无关。二、申辩理由。1.主体认定不当:......。2.环保责任明确:......。因此,我司认为,在环保责任方面,我司已经尽到了应有的义务和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的规定,我局依法进行了复核:(1)南兴装备(韶关)有限公司高端制造基地项目是经环保审批的项目(韶装备环审〔2021〕14号),南兴公司与精锐机械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事项为精锐机械公司租用该公司场地及设备,由精锐机械公司替南兴公司对零件进行喷涂加工,相关场地及设备所有权为南兴公司;未约定环保等方面相关责任。古永标为精锐机械公司职工,精锐机械公司注册地址位于韶关市曲江区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东韶达到56号(3号厂房)101(华南装备园),法定代表人为王美珍,与古永标为夫妻关系。(2)2024年11月6日,古永标在接受我局调查询问时作出的陈述与南兴公司职工李广龙陈述的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的白色塑料管道为南兴公司于2024年3月底设置一致,古永标的陈述可作为间接证据。(3)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向南兴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4号}后,南兴公司于2024年12月5日、12月19日分别向我局提交了《关于<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情况说明报告》《关于南兴装备(韶关)有限公司4号厂房2楼洗淋工序废水收集与排放问题的整改情况说明》各1份,均由当事人南兴公司出具;并陈述:“针对以上问题......迅速安排相应部门制定整改方案并着手进行整改”及“经核查,4号厂房2楼的洗淋工序及其废水收集系统于2024年3月建成并投入使用。当时......未能完全遵循环保要求进行独立收集与处理。”均证明本案涉及的4号厂房2楼洗淋工序为南兴公司所有,违法主体为南兴公司,用于排放生产废水的白色塑料管道为设备安装时就已设置。因此,你公司提出的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主体应当为韶关市精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事实、理由及证据不成立,我局决定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1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环保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申辩书》《合作协议》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八 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10%;(2)行为表现形式:偷排的裁量权重为20%;(3)排污情况: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19%;(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为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的裁量权重为0%;(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的裁量权重为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元=(10%+20%+19%+0%+0%+0%+0%)×100万元=49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玖万元(¥49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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