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军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07522435G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中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韶关市污染控制中心工作人员对你公司进行检查,你公司建成并投入使用的环保检测线共4条。检查发现,你公司轻型汽油车1号、2号两条环保检测线分析仪采样管使用软管连通,现场为连通状态。你公司于2024年11月1日10时27分在2号环保检测线对粤F22381车辆轻型汽油车进行检测,排放检测结果为不合格。你公司在未对粤F22381车辆排气管处理装置(三元催化器)进行更换的情况下,在2024年11月1日16时34分至16时36分期间,同时在1号、2号环保检测线上分别对粤F22381车辆、粤FNL897车辆进行检测,采用调换合格车辆检测的方式出具了粤F22381车辆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通过采用调换合格车辆检测的方式,你公司在2024年10月10日对粤FUJ371车辆检测不合格后,当日在1号、2号环保检测线上分别对粤FUJ371车辆、粤FLV526车辆进行检测,出具了粤FUJ371车辆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在2024年10月11日对粤F00P05车辆检测不合格后,2024年10月12日,在1号、2号环保检测线上分别对粤FZQ086车辆、粤F00P05车辆进行检测,出具了粤F00P05车辆的合格排放检验报告。你公司采用调换合格车辆检测的方式对3辆车(粤F22381、粤FUJ371、粤F00P05)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共收取费用1140元。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及录像,证明你公司的检测资质、采用调换合格车辆检测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2.2024年11月29日、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2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采用调换合格车辆检测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3.2024年1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3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采用调换合格车辆检测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4.2024年12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4名相关工作人员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采用调换合格车辆检测的方式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5.《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6.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轻汽1线)《检定证书》(编号:JL2409776601)、汽车排放气体测试仪(轻汽2线)《检定证书》(编号:JL2409776591)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轻型汽油车1号、2号两条环保检测线的排放气体分析仪质量情况;
7.车牌号F22381车辆的不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1011043225641)、车牌号粤FNL897车辆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1011641086140)、车牌号粤F22381车辆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1011641231573),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8.车牌号粤FUJ371车辆的不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0101000187425)、车牌号粤FLV526车辆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0101624311432)、车牌号粤FUJ371车辆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0101624380571),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9.车牌号粤F00P05车辆的不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0111530563701)、车牌号粤FZQ086车辆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0121023144721)、车牌号粤F00P05车辆的合格检测报告1份(报告编号:440205072410121025308031),证明你公司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事实;
10.2024年12月22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整改违法行为的情况;
11.韶关市曲江区马坝大道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收取费用的标准;
12.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2024年12月1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5年1月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5〕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
2025年1月9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关于请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申请》《行政处罚陈述书》《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2025年1月1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并在1月13日《韶关日报》(第14016号 今日4版)刊登了《环境违法行为公开道歉承诺书》。经审核,你公司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改正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在《韶关日报》公开道歉和作出守法承诺,符合《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申请予以采纳。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二十三 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3.23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三项裁量要素:(1)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报告数量:3项以上5项以下;(2)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无同类违法行为;(3)罚款:2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罚款25万元。依据《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同意按原拟定行政处罚标准额度250000元的40%降低处罚,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壹拾伍万元(¥150000.00);
2.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壹佰肆拾元(¥114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