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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23号)

发布日期:2025-01-02 09:04: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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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23号


广东中运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MABRPH6E74

地址:韶关市武江区沐溪大道168号韶关市辉越科技创业服务有限公司科研服务楼A713、A715房(仅限于用作办公室使用)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实际水样比对工作、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运维台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以下简称“该污水处理中心”)进行现场检查,该污水处理中心在线监控设备由你公司运营。查阅该污水处理中心2024年8月24日在线实际水样比对监测记录,在线实际水样实验结果记录表内记载当天8时00分对应在线监测仪器测定结果出水总氮为6.257mg/L,9时57分对应在线监测仪器测定结果出水总氮为6.305mg/L,10时57分对应在线监测仪器测定结果出水总氮为6.335mg/L。同时比对方法测定结果出水总氮记载为8时00分:6.258mg/L、9时57分:6.315mg/L、10时57分:6.338mg/L,比对分析方法为实验室分析方法,运维人员为官祖辉。经调阅该污水处理中心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员工官祖辉未在2024年8月24日7时00分至11时00分期间对废水排放口排放废水进行采集水样。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相关规定对在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监测、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运维台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对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在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工作、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运维台账的事实;

  2.2024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厂长祁瑞明及你公司员工官祖辉、运维主管欧镔枝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对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在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工作、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运维台账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4年10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丽的授权委托人李懿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对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在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工作、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运维台账的事实;

  5.2024年10月30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责令改正相关事项的整改情况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在线实际水样比对工作,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6.2024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于2024年9月24日重新开展了水样比对监测;

  7.《建筑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韶关市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污水处理中心一期一阶段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运营维护(EPC+OM)补充协议》复印件各1份,证明广东溢丰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韶关溢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运营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

  8.《韶关溢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2年-2023年在线监控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同》《韶关溢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2024年在线监控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同》《韶关溢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4年-2025年在线监控设备运营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向韶关溢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运营维护有偿服务;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对韶关装备园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在线实际水样开展比对工作、未如实记录自动监测运维台账;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7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3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违法行为轻微,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1号}要求,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 HJ/T 355-2007)等要求开展运维管理,确保操作规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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