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22号
广东清源环保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冬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0707520763P
地址:韶关市浈江区铁路职工一区42号一楼101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工作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台泥公司在线监测系统由你公司运维。查阅台泥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烟气排放监测系统(以下简称“CEMS”)自动监测校准记录发现,你公司于2024年8月21日对台泥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CEMS进行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其中CEMS零点/量程漂移与校准记录表中的跨点浓度值、上次校准后值均为21%,校准前测量值为20.8%,仅使用环境空气进行测试,在线监控站房内配备有25.01%、12.5%、5%氧气标准气体,经调阅台泥公司视频监控录像,发现你公司工作人员在2024年8月21日10时00分至11时00分期间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进行CEMS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工作。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工作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光盘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对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CEMS开展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工作的事实;
2.2024年10月17日、10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员工叶泉海、法定代表人李冬云的授权委托人李嘉辉进行询问时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对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CEMS开展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工作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整改情况说明报告》1份,证明该公司你公司重新开展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工作,完成整改;
5.2024年12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开展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工作,已完成整改;
6.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工程承揽单》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测设备运维;
7.《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对台泥(韶关)水泥有限公司窑尾废气排放口CEMS开展零点/量程漂移校准工作;
8.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8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2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3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按规范开展标准气体校准等,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要求开展运维管理,确保操作规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