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21号
韶关市龙凤胎畜牧有限公司曲江南华种猪场:
负责人:曾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MA4UKBYD3N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南华村老杨屋杨梅冲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养殖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9月27日,接群众投诉反映,你养殖场臭味扰民。2024年9月30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曲江分局执法人员、监测人员等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和采样工作。检查时,你养殖场在养殖,配套废水处理设施在运行,现场发现部分猪粪污泥在棚内堆放,有异味。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养殖场厂界进行了臭气浓度布点采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你养殖场厂界部分时段臭气浓度为79,超出环评批复的《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09)排放限值(臭气浓度60)。经查核实,你养殖场实施了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养殖场厂界进行了臭气浓度布点采样监测的事实;
2.2024年9月30日,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015号]及送达回证,证明你养殖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3.2024年9月30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交的《韶关市龙凤胎畜牧有限公司曲江南华种猪场关于松山学院师生反映学校操场问到臭味的整改措施报告》1份,证明你养殖场整改计划;
4.2024年10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负责人曾磊、你养殖场上级公司韶关市龙凤胎畜牧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杨洋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养殖场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事实;
5.2024年10月8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交的《关于松山学院学生反映的环境问题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养殖场整改情况;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7.2024年11月26日,你养殖场向我局提交的《整改完成报告》1份,证明你养殖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8.2024年12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养殖场整改情况;
9.《关于韶关市龙凤胎畜牧有限公司年存栏300头种猪养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曲环审[2015]183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臭气浓度排放应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09)排放限值;
10.《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 44/613-2009)复印件1份,证明你养殖场臭气浓度排放限值为60;
11.其他相关书证。
你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10月14日向你养殖场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2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养殖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1日,我局向你养殖场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21号},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养殖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养殖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养殖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22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采取清走堆积猪粪、饲料中加大益生菌的添加量减少氨氮气体、污水处理24小时不间断等措施整改,并组织开展厂界臭气浓度监测,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养殖场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养殖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