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19号
广东三浩铸锻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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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华南先进装备产业园东韶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尹三飞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案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以下简称“该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熔炼工序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浇注工序未配套建设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查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公司该项目属于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建设项目。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验先投的事实;
2.2024年7月3日、7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公司安环负责人向永、法定代表人尹三飞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验先投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停产整改;
5.2024年9月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整改延期申请书》1份;2024年9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已取得环评批复,正在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环境影响评价评估工作共耗时65日;
6.2024年9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技术咨询合同》《广东三浩铸锻科技有限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东三浩铸锻科技有限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各1份,证明你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7.2024年10月23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进展的报告》《检测报告》各1份,证明你公司高品质汽车轮辐及高质量工业法兰智能制造项目已进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程序,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
8.《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变更;
9.广东三浩铸锻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责任主体为广东三浩铸锻科技有限公司;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3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1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停止生产组织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取得环评批复,变更排污许可证,并组织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按照环保相关要求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发生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