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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17号)

发布日期:2024-11-08 09:23: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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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17号


无锡轩达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东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TGCC6N

地址:江阴市澄江东路3号B0284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8月13日晚,我局执法人员会同曲江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广东省深镭纺织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镭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深镭公司洗染车间、定型车间等在生产,废水处理站在运行;部分生产废水经废水处理站处理后排放;部分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经厂区雨水管道排入厂外园区雨水管道。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深镭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洲、行政经理李伟浩及你公司外派经理叶加文分别进行了调查询问,确认了深镭公司将废水收集、处理等防治污染设施委托你公司负责运营及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事实。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事实;

  2.《关于立即停止排污的通知》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3.2024年8月15日,你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少量废水意外流入雨水管道的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广东省深镭纺织品有限公司废水收集、处理等防治污染设施由你公司负责运营;

  4.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省深镭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松洲、行政经理李伟浩及无锡轩达化工有限公司外派经理叶加文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运营防治污染设施的事实;

  5.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已对广东省深镭纺织品有限公司雨水管道末端进行封堵,废水不再通过雨水管道外排;

  6.《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7.2024年9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无锡轩达化工有限公司外派经理叶加文进行询问是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将封堵后雨水管道内剩余的废水回抽处理;

  8.2024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制作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9.《广东省深镭纺织品有限公司废水处理站运营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广东省深镭纺织品有限公司废水收集、处理等防治污染设施由你公司负责运营;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我局于2024年8月19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鉴于你公司及时封堵了雨水管道末端,将雨水管道内的废水回抽至废水处理站处理,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9号}后,及时完成整改,查阅信用中国平台内未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落实污水处理系统各项管理规定,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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