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4〕10号
韶关市金桦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CLQHDH8G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黑石村委会排下村38号(仅限作办公室使用)(住改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接上级交办通知,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在养殖牛蛙,检查时部分养殖废水通过三级沉淀池后流入下方山水沟,部分养殖废水未经沉淀池直接排入山水沟,山水沟西北侧开挖有一条宽约1.5米、深约0.5米的泥沙沟,养殖废水通过该泥沙沟排到外环境;部分养殖废水经回水泵回抽用于养殖,但回用水管破裂,回用水在路面流至外环境。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8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2.2024年8月9日、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工人陈建顺、现场负责人钟金良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通过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9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外排废水;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7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4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西北侧泥沙沟已封堵,回用水管破裂处已修复,现场无废水外排,完成整改;
6.2024年9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钟金良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西北侧泥沙沟已封堵,回用水管破裂处已修复,现场无废水外排,完成整改;
7.《曲江区水生动物养殖场选址审核表》、广东省自然资源厅网站截图、《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的通知》(粤环发〔2021〕7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
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4〕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近二年的违法行为,与本次的违法行为不是同类违法行为;
9.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韶关市金桦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责任主体为韶关市金桦农业有限公司;
10.《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你公司法人陈林杰授权委托钟金良处理本案生态环境工作事宜;
11.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裁量权重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权重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上5天以下的裁量权重2%;(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1次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及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0%+0%+0%+2%+0%)×100万=12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贰万元(¥12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