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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16号)

发布日期:2024-11-04 09:26:28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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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16号


韶关市曲江区广夏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贤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688665472X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撑仕岭牛头坪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未验先投、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查阅你公司自动监测设备和现场资料,发现你公司废气自动监测设备存在CEMS颗粒物数采仪K、b值上与调试报告设置不一致、数采仪不具备监测数据分钟值保存功能、数采仪监测数据保存时限少于1年等问题。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未验先投、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及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6张,证明你公司在生产,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未验先投,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2.《监测报告》[编号:(韶)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009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7月9日生产达标排放的事实;

  3.2024年7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贤福、厂长陈贤禄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未验先投、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4年9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已完成整改;

  6.韶关市曲江区广夏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责任主体为韶关市曲江区广夏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7.《整改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的整改情况;

  8.《韶关市曲江区广夏新型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砖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已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现场监测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至24日,耗时3日;

  9.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截图1份,证明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于2024年9月2日开始公示,9月30日公示完成,公示共耗时29日;

  10.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年产12000万块环保烧结砖改建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自动监测设备不正常运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6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5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成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检修自动监测设备,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依法依规做好在线监测系统管理,确保管理规范、数据真实。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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