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坝人遗址公园
  • 白土稻田
  • 禅宗祖庭南华禅寺
  • 城东之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行政处罚信息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15号)

发布日期:2024-10-18 17:41:07 来源:本网
打印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15号

  

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

负责人:张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R82375

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石背路南侧荣泰花园第1幢首层5号商铺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及记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12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我局执法人员对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钢铁”)开展自行监测帮扶检查,中南钢铁委托你公司开展废水监测,其提供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0639)由你公司出具,检查该报告的现场采样记录(水质)、PH分析原始记录发现,样品编号为S24061206的1#2#焦化工序酚氰废水(DW030)等8个点位的PH分析时间早于采样时间;2024年7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环境监测员李建林、周子清等进行询问,确认了你公司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要求开展采样工作的事实。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要求开展采样工作,未如实记录采样记录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2024年7月18日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2024年韶关市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联合帮扶检查问题整改台账》(节选)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要求填写采样记录;

  2.2024年7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6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要求填写采样记录及开展采样工作;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环境监测业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为广东中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

  5.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编号:20240638)》《检测报告(编号:20240639)》《PH分析原始记录》《现场采样记录(水质)》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要求填写采样记录;

  6.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提供的环境监测员陈霞的样品分析草稿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要求填写采样记录;

  7.《关于上海金艺检测技术有限公司韶关分公司检测报告(编号:20240639)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未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要求填写采样记录;

  8.《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4号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9.2024年9月23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现场采样记录(水质)》《样品交接记录表》及现场采样照片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10.《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污水采样监测应当执行的标准;

  11.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9月30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5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4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完善采样记录台账等,已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未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采样及记录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按照《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部分代替HJ/T 91-2002)等污水监测,确保操作规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5日


相关附件: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