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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4〕11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10:01:49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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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4〕11号

  

曲江区乌石镇祥和家庭农场:

经营者:白垣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205MA4WRYN69U

经营场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展如村委会上山坡村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农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接群众投诉,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农场分为东南场、西北场2个区域;西北场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养殖粪污通过场内沟渠流经场东北侧墙边缺口流出,最终流入场外生态塘。经查核实,你农场实施了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6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4张,证明你农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2.2024年6月18日、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管理员谢荣建、经营者白垣兵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农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4年7月11日,你农场向我局提交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你农场已完成异位发酵床修复,并对墙体缺口进行封堵;

  5.2024年7月18日、8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农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各1份,证明你农场已完成整改,西北场异位发酵床已修复,墙体缺口已封堵,养殖粪污未外排外溢;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广东省农业农村厅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畜禽养殖粪污处理与资源化利用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粤农农〔2018〕91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异位发酵床为你农场污染防治设施;

  7.2024年6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曲江区乌石镇祥和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责任主体为曲江区乌石镇祥和家庭农场;

  8.谢荣建、白垣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9.其他相关书证。

  你农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三条第三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的规定。

  2024年6月22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0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农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8月23日,我局向你农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11号),告知你农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农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农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你农场完成整改,因此,我局对你农场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2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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