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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罚〔2024〕9号)

发布日期:2024-09-05 09:57:3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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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4〕9号

 

韶关市金桦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林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CLQHDH8G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黑石村委会排下村38号(仅限作办公室使用)(住改商)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养殖废水通过末端沉淀池闸口排口排入附近小溪,现场未提供该排污口环保许可材料。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2.2024年7月4日、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负责人陈伟琼、法定代表人陈林杰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3.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2024年7月4日你公司排口及周边环境监测结果表1份,证明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废水排污口外排废水;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3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4年7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照片1张,证明你公司闸口废水排污口已封堵,现场无废水外排,完成整改;

  6.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韶关市金桦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责任主体为韶关市金桦农业有限公司;

  7.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陈林杰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8.《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2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三年内已适用过执法观察期制度,再次出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再适用执法观察期制度。

  9.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二)位置发生变化的;(三)须拆除或闲置的;(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2024年7月1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3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8月15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制度。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规定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十一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2.11裁量标准,鉴于你公司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3号}后,完成整改,排污口所在区域大塘镇黑石村属于《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的一般区域,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万元(¥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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