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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14号)

发布日期:2024-08-15 15:54:27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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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14号


韶关市金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俊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D4KJPB44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展如村下山坡村小组拱桥背01房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已建成并投入生产,养殖废水通过一号环氧跑道靠近沉淀池处设置的废水排口排入附近小溪,现场未提供该排污口环保许可材料。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后督查,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正在养殖,废水排污口已封堵,养殖废水经过沉淀池、氧化沟(植物净化池)处理后回用,现场无废水外排。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9张,证明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2.2024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俊炜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的事实;

  3.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7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废水排污口外排废水;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4年7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制作的《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公司废水排污口已封堵,现场无废水外排,完成整改;

  6.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韶关市金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责任主体为韶关市金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7.2024年7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黄俊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8.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第一章第五条:“未经环保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扩大和改变排污口。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须履行排污口变更申报登记手续,更换标志牌和更改登记注册内容。(一)排放主要污染物种类、数量、浓度发生变化的;(二)位置发生变化的;(三)须拆除或闲置的;(四)须增加、调整、改造或更新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设置排污口的,还应当遵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7月19日向你公司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2024年8月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2号)后立即按要求停止违法行为,封堵了废水排污口,已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公司牛蛙养殖项目违反相关规定私自设置排污口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广东省污染源排污口规范化设置导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按照环保相关规范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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