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罚〔2024〕8号
韶关市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304119705Y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塘口村委会西牛窝山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1日,我局到你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公司年产5000万块煤矸石烧结砖扩建项目(以下简称“扩建项目”)正在生产,2#隧道窑烟气排口(排放口编号:DA002)有灰色烟气排放。扩建项目共有1、2、3号隧道窑,1号隧道窑没有生产,2、3号隧道窑正在生产烘制煤矸石砖,配套的废气治理设施脱硫水泵部分开启,脱硫池未添加碱液,湿电除尘设施、在线监测设备等未运行。当天,广东省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对你公司2#隧道窑烟气排口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7张和视频录像1段,证明你公司正在生产,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事实;
2.2024年4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平、厂负责人陈美华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污染物的事实;
3.2024年4月22日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出具的《广东省韶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报告》((韶)环境监测(气)字(2024)第005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你公司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过处理设施,直接排放的事实;
4.《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6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5.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韶关市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责任主体为韶关市曲江区广川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6.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法定代表人李正平、厂负责人陈美华及现场工人薛炎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7.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正平、厂负责人陈美华、现场工人薛炎金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11日脱硫水泵部分运行,未及时加碱的事实;
8.2024年6月6日你公司提交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你公司2024年4月11日在生产,扩建项目脱硫水泵部分运行,未及时加碱的事实;
9.2024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扩建项目未生产;
10.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持证情况及排放口所在区域为一般区域;
11.2024年6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下载的《关于发布<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的公告》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不属于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12.其他相关书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4月2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6号}。
2024年7月1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三章“五、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3.5.1裁量标准 ”,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10%;(2)行为表现形式:部分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裁量权重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0%;(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天以下的裁量权重0%;(6)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含本次):1次的裁量权重0%;(7)配合调查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权重0%。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及计算方法,罚款金额=裁量百分值总和×100万=(10%+0%+0%+0%+0%+0%+0%)×100万=10万元,因此,我局决定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壹拾万元(¥10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后,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