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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韶环(曲江)不罚〔2024〕12号)

发布日期:2024-07-15 10:26:53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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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12号


许文华: 

身份证号码:3307231968*******0

住址: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深塘村友谊路3-1号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韶关星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建设并投入生产铝制品和热浸锌生产线各1条,铝制品项目配套建设安装有水喷淋设施1套,热浸锌项目配套的布袋除尘器正在建设。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该公司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均已停产。经查核实,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韶关星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实施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14张,证明该公司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2.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该公司安环部主任郑雨硕进行询问时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是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该公司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事实;

  3.《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8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下达了整改的行政命令;

  4.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韶关星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法定代表人为许文华;

  5.2024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许文华、安环部主任郑雨硕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询问人身份;

  6.2024年5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后督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拍摄的现场照片5张,证明该公司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已停止建设生产;

  7.2024年5月9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星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扩建年产10000吨铸铁件热浸锌项目报告表的批复》(韶环装备审〔2024〕6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热浸锌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8.2024年5月20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的《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星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4200吨铝制品建设项目报告表的批复》(韶环装备审〔2024〕7号)复印件1份,证明该公司铝制品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

  9.2024年5月20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的《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副本》《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截图》复印件各1份,证明该公司已办理排污许可证并完成变更;

  10.2024年6月19日该公司向我局提交的《关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整改报告》《情况说明》各1份,证明该公司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已进入验收程序,已于2024年6月18日组织第三公司进行验收监测。

  11.其他相关书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生态环境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24年4月25日向你依法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8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理依据和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日,我局向你送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2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不予处罚的决定,并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你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和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实施执法“观察期”制度工作指引(试行)》(韶环〔2023〕70号)“二、适用情形及例外规定 执法观察期制度作为免罚清单制度、道歉承诺制度等从轻、免于处罚制度的进一步延伸和补充。本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符合给予执法观察期条件的违法当事人,可给予合理的执法观察期,并在观察期内优先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非强制性监管手段进行执法监管,引导当事人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收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给予执法观察期情形)》(以下简称“责改决定”)后立即按要求改正其违法行为,并在观察期内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或消除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积极配合调查,主动纠正违法行为,在收到我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8号)后立即按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将韶关星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停产,及时取得项目环评批复,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按要求组织环保竣工验收,在观察期内配合我局的柔性执法工作,主动完成整改,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且未出现新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因此,我局对你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韶关星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铝制品和热浸锌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生态环境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就已投入生产使用的行为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按照环保相关规范做好环境管理工作,杜绝再次发生类似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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