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韶环(曲江)不罚〔2024〕10号
韶关粤升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9MA53H18N3C
住所: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官渡镇行政中心区金桂路3号(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素芳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未如实记录在线水样比对记录台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大塘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为大塘镇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氨氮、总磷、总氮在线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运维公司。大塘镇污水处理厂在线实际水样比对记录台账内记载有2024年2月29日的水样比对结果,但台账内记载的比对监测结果无法在在线分析仪内查询到相关数据及记录。你公司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HJ/T 355-2007)要求开展水样比对试验工作,未如实记录在线水样比对记录台账。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未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HJ/T 355-2007)对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污水处理厂在线实际水样比对规范的要求开展比对工作,未如实记录在线水样比对记录台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在线水质监测设备运维项目合同书及相关材料、整改说明、营业执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 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HJ/T 355-2007)和在线监测数据综合报表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五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运营其防治污染设施或者实施污染治理,并与受委托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及环境保护责任。受委托单位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的规定。
2024年4月9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5号}。
2024年6月14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不罚告〔2024〕10号}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鉴于你公司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进行整改,查阅信用中国平台未发现你公司存在违法行为,且2024年2月29日韶关市曲江区大塘镇污水处理厂当天水质达标排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的规定,对你公司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提高守法意识,加强《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学习;2.严格按照《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CODCr、NH3-N等)运行技术规范》(HJ 355-2019代替HJ/T 355-2007)等开展运维,确保管理规范。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