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4〕7号
韶关市曲江区德财养殖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21MA55FGYP75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马坝大道488号玥珑山9、10号商业楼首层142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马德好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公司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3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在韶关市曲江区转溪杨屋村的养殖场(以下简称“该养殖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场内异位发酵床未正常运行,场区东北角(猪舍北面)旁建有未硬底化集污池一座,私设一根直径约8cm、长约50m的白色消防软管将集污池内养殖水污染物外排,外排的养殖水污染物流入附近小溪,沿沟渠向转溪河(北方向)小桥下有外排的粪污。经查核实,你公司实施了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情况示意图、现场照片、视频材料、《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营业执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20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该养殖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2024年3月6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4号}。
2024年5月11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到我局签收《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7号},我局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并告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相关规定。你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及公开道歉承诺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7号}和《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自由裁量权规定》附件-1《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第二章第八条“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8.1裁量标准,裁量标准共七项裁量要素:(1)裁量起点:裁量权重为10%;(2)行为表现形式:偷排的裁量权重为20%;(3)排污情况: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的裁量权重为0%;(4)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的裁量权重为0%;(5)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的裁量权重为0%;(6)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的裁量权重为15%;(7)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情况:2次的裁量权重为2%。综上所述,依据裁量标准,裁量百分值总和{裁量起点(10%)+行为表现形式偷排(20%)+排放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排放口所在区域一般区域(0%)+整改情况限期内改正(0%)+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5天以上(15%)+近二年同类违法行为2次(2%)}=47%,罚款金额为47%*100万元=47万元,因此,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肆拾柒万元(¥470000.00)。
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韶关市生态环境局曲江分局领取《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