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韶环(曲江)罚〔2024〕4号
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石角河水电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2057977458934
住所: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石角村
法定代表人:温丁峰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对你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水电站建设项目及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地表水报告表专项工作等级判定为二级结果错误,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2.3-2018)水文要素影响型建设项目进行评价等级判定,项目年取水量7142万立方米/年,取水水源坑口水多年平均径流量9701万立方米,取水量占多年平均径流量百分比γ=73.6%≥30%,地表水评价等级应为一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项目评价范围应包括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及下游减水河段,报告表地表水评价范围仅为站区、生活区及引水建工区;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地表水专项未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2.3-2018)要求确定项目水体天然性状发生变化的水域以及下游减水影响水域影响范围,未分析径流条件、水力条件及冲淤变化,未评价水文要素的变化特征与趋势。经查核实,你水电站实施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我局《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关于报送2023年第三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复核结果的函》(粤环技复[2023]1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韶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号}、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石角河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韶曲环审[2023]13号)、《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石角河水电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韶关市曲江区乌石镇大坑口石角河水电站建设项目的补充论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合同》《委托协议书》《环评资质注销说明》《离职证明》《个人离职说明》等证据为凭。
你水电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和第八条:“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应当坚持公正、科学、诚信的原则,遵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确保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的规定。
2024年1月22日,我局向你水电站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曲江)责改决〔2024〕1号}。
2024年4月8日,我局向你水电站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4号},告知你水电站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水电站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水电站在法定期限内没有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曲江)罚告〔2024〕4号}、《韶关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九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符合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存在下列质量问题之一的,由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技术单位和编制人员给予通报批评:(二)降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降低环境影响评价标准,或者缩小环境影响评价范围的;(九)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方法或者结果错误,或者相关环境要素、环境风险预测与评价内容不全的”的规定,因此,我局对你水电站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通报批评。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水电站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府前中路12号
邮政编码:512100 联系人:龚伟 李声发 联系电话:6661693
韶关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7日